公告日期:2023-01-1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04)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股,并于2022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5,406.00万股变更为7,208.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股的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许树良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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