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0 18:04:05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上海
总共70多个亿的担保,公司才值这么点,不愧是担保概念龙头,高尔强
发表于 2025-12-30 17:59:18

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5-120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人工”)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公司、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作为保证人,与兰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5,000.00 万元;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工场”)与兰州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以其所持公司 1,400.00 万股股权为燧弘人工向兰州银行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弘创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创智源”)、甘肃燧弘绿色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绿色”)分别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5,640.00 万元;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

燧弘人工、弘创智源、燧弘绿色均为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人工、弘创智源、燧弘绿色银行融资担保事项分别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李强先生与兰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担保人:公司、李强;

2、债权人:兰州银行;

3、担保金额:15,00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7、反担保: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人工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创业工场与兰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

1、质权人:兰州银行;

2、出质物:创业工场所持公司 1,400.00 万股股权;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三)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公司;

2、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

3、担保金额:5,64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7、反担保: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弘创智源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