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5-120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人工”)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公司、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作为保证人,与兰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5,000.00 万元;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工场”)与兰州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以其所持公司 1,400.00 万股股权为燧弘人工向兰州银行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弘创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创智源”)、甘肃燧弘绿色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绿色”)分别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5,640.00 万元;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
燧弘人工、弘创智源、燧弘绿色均为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人工、弘创智源、燧弘绿色银行融资担保事项分别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李强先生与兰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担保人:公司、李强;
2、债权人:兰州银行;
3、担保金额:15,00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7、反担保: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人工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创业工场与兰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
1、质权人:兰州银行;
2、出质物:创业工场所持公司 1,400.00 万股股权;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三)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公司;
2、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
3、担保金额:5,64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7、反担保: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弘创智源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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