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1、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2、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3、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4、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草签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应附有下列资料:
1、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合同由法务部起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因其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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