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ST 应 急 公告编号:2025-08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唐勇,男,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王小丰,男,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李应昌,男,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船应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船应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船应急 2022 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营业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1,298.15 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 584.12 万元,利润总额少计
584.12 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中船应急 2022 年营业收入多计 3,137.24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1.86%;营业成本多计 1,839.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1.40%;
利润总额多计 714.03 万元,占 2022 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64%。中
船应急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勇作为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小丰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应昌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船应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已在量罚时
予以考虑,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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