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3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5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郑树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树生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树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26 号),具体内容如下:
“郑树生:
你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迪普科技 2019 年上市申请期间,作出《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承诺函》,你承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持有的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杉科技)股权转让给迪普科技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并在迪普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迪普科技 2020 年 9 月 10 日临时股
东大会豁免了你向迪普科技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履行。你应当继续履行向无关联第
三方转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等承诺事项。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你仍持有宏杉科技
33.06%的股份,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监管措施预期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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