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68 号
致: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斯特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 28 日实施,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 点;召
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 8 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 《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 关于董事长林建华的薪酬方案;
6.02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6.03 关于董事林天翼的薪酬方案;
6.04 关于其他董事的薪酬方案;
6.05 关于监事的薪酬方案;
7、《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4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实施方案的议案》
10、《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
划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11、《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
划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光伏事业合伙人计划
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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