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司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引起各方关注,现我司特发布声明,阐明相关情况:
1.关于资金占用纠纷:自2014年底至今,恒天海龙长期占用我们共同参股的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截至2024年10月31日,占用数额高达2.48亿余元 。我司多次发函催告,恒天海龙至今未偿还。2024年9月19日,我司提请博莱特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解决,但其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未予起诉。无奈之下,我司于2024年11月起诉恒天海龙,以维护博莱特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诉讼合理合法,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2.对恒天海龙起诉的回应:恒天海龙此次起诉,要求我司协助办理博莱特股权至其名下以及返还股东分红。我司认为,这些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博莱特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我司依法持有48.7378%股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股东分红,都是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需返还给恒天海龙的情况。我司将积极应诉,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裁决。
3.后续措施:我司始终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推动博莱特公司健康发展。但如果恒天海龙坚持通过诉讼解决,我司也将积极应对。未来,我司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国恒公司一直秉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理念,致力于推动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希望恒天海龙能够正视问题,以理性、务实的态度解决双方争议。
特此声明!
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25-00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42,276,915.8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或“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号:(2025)京 02民初 625 号,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
(二)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恒天集团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476,052,565.66 元及利息122,924,706.66 元,上述股权回购价格合计 598,977,272.3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国恒公司协助办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至原告名下;
3、请求判令被告国恒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分
配的股东分红 43,299,643.53 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 642,276,915.85 元。
(四)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本案的诉讼事实及诉讼的理由涉及本案诉讼策略,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暂不予披露。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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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用)》([2025]京 02 民初 635 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5]京 02 民初 635 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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