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担任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全面评估了致同所 2024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认为致同所及其审计团队整体表现完全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终出具的审计意见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所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是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致同共有合伙人 239 人,共有注册
会计师 1359 人,其中 4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
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
重大方面均实现了准确呈现,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各关键环节始终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基于上述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要求,致同所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听取公司意见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有效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与质量。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 2024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致同所在对公司 2024 年度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履职过程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公司的内控设计、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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