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
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
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分
支机构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
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
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在公司决定担保前,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
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并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是否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是否能够对其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是否具有其他法律风险。
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担保,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总经
理同意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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