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半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 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并签名确认;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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