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
电话:(8621)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康希通信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或简称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希通信、本公司、公司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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