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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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康达股发字 2025 第 007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正 文 ......4
问题 4 ......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 2025 第 0078 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
上,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 2025 第 0054 号《法律意见书》及康
达股发字 2025 第 0055 号《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根据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或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期间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了查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下发《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06 号),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问题 4.关于其他
4.1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生益科技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和合理性,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针对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生益科技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采购合同;
2.访谈发行人销售及采购部门与生益科技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员;
3.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4.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内容;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及公告文件。
【核查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生益科技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和合理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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