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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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10 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联
瑞新材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14 点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联瑞新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10. 《关于预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1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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