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概伦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概伦电子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证明,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
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释义、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曾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及上述主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 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
一日,即 2024 年 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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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