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胜、杨帆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 年 4 月 1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麒杰、王胜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 2024 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德科立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针对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关注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对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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