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机制,加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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