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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9:51:25 股吧网页版
金宏气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分公司一律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担保,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被担保公司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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