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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