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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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金宏字(2025)第1号
致: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蔡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司 VIP 会议室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5年4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226,227,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373%。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0人,代表公司股份26,580,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48%。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5名,代表公司股份37,275,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3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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