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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航天宏图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4 层 邮编:100026
24th Floor, Taikang Group Tower, Building 1,

Yard 16, Jinghui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 11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原定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聘任 2025 年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该公告说明了取消上述议案的原因,且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702,20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1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461,69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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