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上述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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