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反担保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反担保,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作为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相关材料,财务部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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