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9:58:53 股吧网页版
航天宏图: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4469),是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内地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目前服务近 300 家上市公司、上万家大型国有、外资及民营企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截至 2024 年末,所内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39 名,注册会计师 1,359 名,签署过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选聘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的议案》;于 2024 年 10
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核查和评价。

2、2024 年 4 月 11 日,对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5 年 1 月 3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了 2024 年审计
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时间及人员安排等事项的汇报,针对上述事项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4、2025 年 4 月 28 日,对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