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累计支取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知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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