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应适用本制度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应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九条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九条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已经按照第九条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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