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备案、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安全、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照以下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
(二)被担保人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担保合同文本或担保意向书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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