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浙江省
杭州市,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截至 2024 年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116 名、注册会计师 69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289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
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信息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2024 年 3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 年 12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的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前沟通,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人员安排、关键审计事项、重点关注领域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 年 3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收入成本、研发费用、应收账款等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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