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 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691,35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6,913.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71.75 万
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
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4 月 16 日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持
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
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田昕、夏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162
注册资本 40,045.1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谢百军
实际控制人 谢百军、谢迅
联系人 密志春
联系电话 0575-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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