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中港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昕、夏静波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6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 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913.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71.75 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
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4 月 16 日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在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 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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