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制订融资方案,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方案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资金管理
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如有);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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