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形成的,公司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 50%以下(包含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依法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的,应按照其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支持文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三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推荐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保证子公司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七)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需母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
(八)定期或应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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