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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21:28:18 股吧网页版
九丰能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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