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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