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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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九丰能源、公司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案)》 (草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陈伟。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
同。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九丰能源的委托,作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九丰能源相关会议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九丰能源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九丰能源系由江西九丰能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37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2,969,8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21年5月25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九丰能源”,证券代码为“60509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九丰能源现持有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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