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谭精忠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糖醇”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相关交易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华康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华康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重组报
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至华康股份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之日(即
2025 年 11 月 29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本次交易的相关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原独立董事许志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原独立董事许志国(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离任)于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股份数(股) 交易后持有流通股(股)
2025.11.25 买入 5,100 5,100
许志国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离任公司独立董事后,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未知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4、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证券专员张茜之母亲古雅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 2,300 股;东方证券原经办人员关晓凡之母亲解光霞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 1,380 股。古雅君、解光霞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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