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华康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阴豫鑫”)、谭精忠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糖醇”)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如本次交易完成,张其宾及其控制的汤阴豫鑫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在推进本次交易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在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开展中,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等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开展了审计、评估、法律核查等工作,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工作。本次交易主要历程如下: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华康股份关于筹划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
代码:111018;转债简称:华康转债)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开市起
开始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华康转债在上述停牌期间将停止转股。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康股份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相关公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
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公司持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并定期发布了进
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2025
年 1 月 28 日、2025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华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
2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3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逐项说明、论证和回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浙江
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议案,经公司充分审慎研究,并与相关交易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撤回申请文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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