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或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自知晓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公司董事会解聘,并解除相关相应劳动合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总经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订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八)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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