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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6:38:33 股吧网页版
威奥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当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离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离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离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
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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