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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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相应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果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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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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