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外汇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对冲、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
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信息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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