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占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当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在市场提供的本行业薪酬水平的基础上评价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
(三)落实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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