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配置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监察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监察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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