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 为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一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事项经办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