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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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06 号
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5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 点 00 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
通知,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69 号丸美大厦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怀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4,000,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8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3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7,865,3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65,352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38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1,865,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59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65,3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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