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日常事务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中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投资;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十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的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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