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应与所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定义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及签订重大合同。
总经理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并有权运用计划内资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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