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
第三章 定期报告 ......3
第四章 临时报告 ......6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0
第七章 档案管理 ......13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4
第九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14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18
第十二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存在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情形,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
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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