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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7:07:43 股吧网页版
博敏电子:博敏电子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9
第五章 附则 ......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控股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应
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事务的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资金管理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金管理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有);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应将对外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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