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2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3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3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4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4
第八章附则......5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根据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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