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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7:07:43 股吧网页版
博敏电子:博敏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0
第六章 附则 ......1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
一致。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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